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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扶持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提案

来源:安晓红 魏正时间: 2021-08-27 11:18:00

一、内容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着力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提出以下提案。

二、分析

根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生育意愿调查,由于经济负担、无人看护而不愿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分别占到74.5%和60.5%。“养不起”,“没人带”成为影响家庭生育的主要原因。2017年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效应逐步显现,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二孩占比首次超过了50%。全国多地的调查发现,全职受访母亲中,约三分之一因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女性的职业发展和孩子养育出现了矛盾。过去传统的老人照看孩子的方法将难以为继,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早期教育的关注,人们对0-3岁的保育教育需求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3岁以下的孩子获得专业的保育和服务,而不再满足于将孩子留在家庭中由祖辈看护。当前,我市0-3岁托育服务存在社会资源严重不足(全市公办的独立的早教托育一体园仅有康巴什、鄂前旗、准格尔旗3家,公办幼儿园内设早教试点40家)、托育供给服务结构失衡、照护模式单一(只有亲子班和全日托育班)、支持政策难落实、监管指导有待加强等问题和不足。

三、建议

(一)明确管理主体,理顺托育服务管理机制。由卫健委牵头,制定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监督管理等。要强化专业管理,在托育服务质量方面,也应将0—3岁托育纳入教育部门的主要监管范围内,在教体系统内设立主管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等专业机构,负责制定托育行业标准、开展专业研究、指导科学育儿、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监督、评估等工作,推动实现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托育服务管理体制。要规范托育服务行为,需要有统一的、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建议制定0-3岁托育行业标准。如目前,全市只有早教亲子课时费有统一收费标准,托育收费标准不统一,有按亲子课时费收取,有按幼儿园标准收费;在设施设备方面,大部分是按幼儿园标准配备,不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在人员配置方面,没有明确的师幼配比及教师资格要求等。因此,需要对设施设备、安全卫生、人员资质、托育收费等提出基本的设置指标和行业标准。

(三)支持政策“软硬”兼施,助推托育事业发展加速。支持、鼓励和引导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要“软硬”兼施、持续发力,汇聚托育服务发展势能,通过政策引导,“内外”兼修,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互动、社会参与的托育服务事业发展新局面。“硬”的方面,建立与幼儿托育体系相匹配的财政支持制度,从财政预算中定额、定向拨付支持相关硬件投入、财政补贴、教职工培训等内容。“软”的方面,要加大对托育服务人才支持,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机构易建,师资难求。当前托育人员队伍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亟待加快推进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托育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一是将托育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养目录,引导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增设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托育专业人才;二是拓宽托育人员补充渠道。采取购买服务、定向培养、专兼职聘用等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各类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并由卫健委给独立托育园派驻专职保健医,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服务模式多点开花。推动试点单位重点在丰富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上下功夫,鼓励和支持城镇街道、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开展或转型发展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健康的托育服务生态,实现社区托育服务内循环。通过开展托育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创新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群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