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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提案

来源:侯建军 时间: 2021-08-27 10:34:00

随着信息化与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显现,电话短信诈骗、窃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要全面建设“网络强国”,并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个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关系信息消费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我国信息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个人信息安全防护链条长

根据《2020中国信息消费发展态势报告》显示,2020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步和疫情催化培育下,信息消费从接触式服务逐步向无接触服务迈进,“宅经济”从电商、外卖开始,向学习、工作、生活逐步延伸,信息消费相关企业在空间上加速向三线及以下城市和农村地区拓展。一方面,信息消费蕴含着巨大经济效益,信息泄露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牟利空间;另一方面信息消费涉及生产、制造、销售、仓储、物流、支付等多个环节,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链条较长,难度较大。

(二)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近年来,大数据时代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特别是2020年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推进复工复产,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大数据平台和应用,在有效应对疫情防控,顺利推动复工复产的同时,由于技术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滞后,也为个人信息泄露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另外,快递、银行、房地产中介、医院、酒店、求职、购车、买保险、办理会员卡、问卷调查等,都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二、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和机制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政府部门、金融、交通、教育、医疗、中介等单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严格规定,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增加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成本,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切实做到个人信息“依法获取、依法传播、依法使用”。推动个人信息安全的统筹管理。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企业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

政府机构、银行、医院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承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相关部门要完善内部管理,建立查询信息的备案和登记制度,相关人员在查找、调取、调用公民个人信息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有详细记录。要认真开展源头治理,堵塞监管漏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鼓励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与监测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接触界面、流转环节和传播渠道的监测和管理。

(三)提高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公益普及,引导广大网络用户不断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主动保障个人隐私,慎重在网络公共区域公开个人信息,加强网站帐号资料的密码保护,以防个人信息泄漏。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举报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对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利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举报,实行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力打击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等部门应依法坚决打击恶意泄露、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