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政协秘书长会议修订)
为发挥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在机关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协党组工作部署在政协机关的贯彻执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自治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三)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在自治区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政协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协党组提出建议,为推进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作为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完成自治区党委赋予机关党组的任务,完成自治区政协党组交办的任务。对机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抓好落实。
(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机关干部管理工作,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六)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抓好机关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工作,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
(七)团结机关党外干部职工,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一)机关党组会议由机关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机关党组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通报缺席的机关党组成员。
(三)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机关党组书记商副书记及党组有关成员后确定。党组其他成员认为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可提出建议,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四)会议研究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五)会议议题和讨论内容,除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的情况,特别是党组成员发表的不同意见,不得外泄。
(六)机关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机关党组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机关党组提出或要求重新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
(七)机关党组视情况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机关党组扩大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议题需要决定。
(八)机关党组会议应作记录。决定的重要事项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机关党组会议议题
1.传达学习中央、全国政协、自治区党委会议或文件精神,确定机关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传达学习自治区政协党组的决定和指示;
3.研究需要向自治区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5.研究政协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6.研究政协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7.研究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政协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9.研究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党组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对负责的工作要抓好落实,认真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自治区政协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定期就人民政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讨论,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提高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
(三)加强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支持机关党委及群团工作。完善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每年定期听取机关党委工作汇报和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队伍和民主党派、无党派干部的思想动态,研究提出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履行好机关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推动政协机关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五)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自觉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真心实意地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带头做合作共事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改革创新的模范、联系群众的模范。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党章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研究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机关党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党组成员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以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协党组。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五、党组文件
(一)以机关党组名义向自治区党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特殊情况可经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签发。向自治区党委呈报的重要文件需报经自治区政协党组同意。
(二)需以机关党组名义印发的一般性文件、任免事项或个案专报,由分管党组成员审阅后,报党组书记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分管党组成员签发。
(三)机关党组书记收到的文件,认为需党组同志周知的,可通过会议传达,也可直接批请党组同志传阅。党组成员收到的文件,认为需党组同志周知的,可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批示传阅。
本规则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