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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各旗区统一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提案

2021-08-27 11:30:00 来源:李怀清

一、基本情况

2016年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我市于2017年4月25日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该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及细则规定,征收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2016年至2020年,市旗两级平均每年征收16亿元,其中市本级征收1亿元。2020年12月25日自治区6部委出台《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市旗两级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也就是市级审批的项目和跨旗区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开具缴款告知书。缴费企业再到项目建设、生产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每年涉及市级开具缴款告知书的企业约60家。

二、存在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能做到“便民、高效”,如所在地在鄂托克前旗的天然气开采企业缴纳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需向市水利局申报井场和井数,市水利局核实后,再给缴费企业开具缴款告知书,且告知书双方均需签字盖章,然后企业拿上缴款告知书再回前旗税务局申报缴纳。这样,时间长,企业跑路多,还可能出现逾期不能缴纳的情况。如直接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申报就能节省去很多跑路时间。煤炭企业更是需要每季度来市水利局申报一次,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于市级审批的建设期的项目,企业在开工前都得拿上市水利局开具的缴款告知书,再回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费,然后才能开工建设,否则就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议

为改善营商环境,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建议市级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均由项目建设、生产所在地旗区统一征收。这样既符合国家政策,征收数额、各级财政的入库数额均不会变化,又给企业减少了来回跑路的麻烦。